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7
七、受刑人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及所需之餐具;另本監眷屬同住宿舍備有
    公用之冰箱、電磁爐、電鍋及微波爐供飲食保存及加熱,禁止受刑人
    同住眷屬自行攜入刀具及炊具使用。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及所需之餐具;另本監眷屬同住宿舍備有
    公用之冰箱、電磁爐、電鍋及微波爐供飲食保存及加熱,禁止受刑人
    同住眷屬自行攜入刀具及炊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