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監提供宿舍之寢具,於同住完畢後一律送洗,水、電及清潔相關費 用得視實際情形滾動式調整另行公告受刑人知悉,以上費用均由受刑 人負擔並自保管金內扣除。
十、眷屬同住結束後,受刑人應接受檢身、酒測及驗尿,禁止攜入飲食、 香菸或其他未經核准之物品。 本監提供宿舍使用之寢具,於使用完畢後一律送洗,費用由受刑人負 擔,另電費於一至四月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五至十二月每次 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以上費用均自受刑人保管金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