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疾病、衰老、身心障礙等情事而認為有核減課程之必要者,須由當 事人提出報告並得檢附相關證明陳核,由管教小組實質確認(必要時 得會衛生科),認為有核減課程之必要者,由作業導師依受刑人實際 可完成作業課程數量後,簽核酌減一般作業課程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或二分之一數量,並於陳核後實施,核減確定後之作業數量即為該受 刑人之作業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