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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 4
四、因疾病、衰老、身心障礙等情事而認為有核減課程之必要者,須由當
    事人提出報告並得檢附相關證明陳核,由管教小組實質確認(必要時
    得會衛生科),認為有核減課程之必要者,由作業導師依受刑人實際
    可完成作業課程數量後,簽核酌減一般作業課程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或二分之一數量,並於陳核後實施,核減確定後之作業數量即為該受
    刑人之作業課程標準。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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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疾病、衰老、身心障礙等情事而認為有核減課程之必要者,須由當
    事人提出報告並得檢附相關證明陳核,由管教小組實質確認(必要時
    得會衛生科),認為有核減課程之必要者,由作業導師依受刑人實際
    可完成作業課程數量後,簽核酌減一般作業課程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或二分之一數量,並於陳核後實施,核減確定後之作業數量即為該受
    刑人之作業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