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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7
七、考核委員會召開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方得為決議,但依據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應
    予解僱免職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方得為決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