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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4
四、工友獎懲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2.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者。
      3.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處置得宜,
        免遭嚴重損失者。
      4.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有
        具體事蹟者。
      5.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者。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及表率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者。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者。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派者。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者。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証據者。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者。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者。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
      2.於工作場所酗酒、賭博。
      3.與人打架爭吵。
      4.對人謾罵、污辱、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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