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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