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