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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
    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
    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