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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