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