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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屬機關(構)及民
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屬機關(構)及民
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