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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5
五、法醫人員在職進修教育之積分每年不得少於十二點。
    前項積分應包括參與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舉辦之教育課程積分每二年至
    少六點。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