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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法醫人員如下: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從事法醫鑑識工作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及技士。
(二)各檢察機關之法醫師及檢驗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