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獄
    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獄
    長官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