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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受刑人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 分所餘之勞作金總數。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受刑人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 分所餘之勞作金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