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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1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品 保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 日法矯署教字第一○七○三○○五九一○號函訂定之。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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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品 保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 日法矯署教字第一○七○三○○五九一○號函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