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9九、專戶存儲及孳息:
(一)受補助機關(構)對於本基金補助之款項,以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為
原則,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二)前款受補助機關(構)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者外,產生
之孳息應按補助比例計算繳回。
(三)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未繳回孳息、其他
衍生收入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違者視為未結案。
(四)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如
有專戶存儲及孳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本點
第一款至前款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