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 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
十一、憑證之保管及銷毀: (一)中央主辦機關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原始憑證應專 冊裝訂,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如遇有原始憑證遺失 、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 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如有憑證之保管及銷毀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 依本點第一款辦理。
十一、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 (一)經本基金同意留存受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之原始憑證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其原始憑證遇有遺失、損毀 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留存原始憑證之受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構 )、學校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及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二)經本基金同意留存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管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損毀、滅失等情事時,應 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並由 原補助機關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及第九點規定辦理。 (三)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如有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 者,依本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