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預定 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 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隨文函報 本基金管理會。
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預定進度 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 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隨文函報 本基金管理會。
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預定進度 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 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隨文函報 本基金管理會。 (三)接受補助單位對於購置之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 (四)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 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 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