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2
二、可由電腦程式輔助遮隱不含書類附件之個人資料項目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減少人工遮隱個
    人資料之作業負擔,電腦將協助遮隱公開書類中特定格式之個人資料
    ,其方式如下:
(一)當事人欄:
      1.姓名:除涉及第一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須將姓名以代號(如:
        甲○○)置換外,其餘姓名不處理。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生日及性別:全部刪除。
(一)書類全文(不含附件):
       ┌──┬────┬────────┬────────┐
       │項次│資料類型│程式輔助判斷格式│    遮隱說明    │
       ├──┼────┼────────┼────────┤
       │1   │身分證號│本國人國民身分證│用 Z000000000 表│
       │    │        │統一編號        │之。            │
       ├──┼────┼────────┼────────┤
       │2   │居留證號│居留證號____│居留證號英文代碼│
       │    │        │(全半形英數字)│不取代,數字 7  │
       │    │        │居留證號碼___│~ 8 碼以 0 置換│
       │    │        │(全半形英數字)│。(如:居留證號│
       │    │        │                │FC00000000號)  │
       ├──┼────┼────────┼────────┤
       │3   │姓名    │1.選擇「公開書類│1.程式提供「公開│
       │    │        │  不遮隱姓名」:│  書類不遮隱姓名│
       │    │        │  姓名不處理。  │  」或「公開書類│
       │    │        │2.選擇「公開書類│  姓名以代號遮隱│
       │    │        │  姓名以代號遮隱│  」功能供書記官│
       │    │        │  」:以代號置換│  選擇。        │
       │    │        │  姓名。        │2.若涉及第一點第│
       │    │        │                │  二項規定之情形│
       │    │        │                │  ,可選擇「公開│
       │    │        │                │  書類姓名以代號│
       │    │        │                │  遮隱」功能,由│
       │    │        │                │  程式依書記官等│
       │    │        │                │  人於「檢察機關│
       │    │        │                │  案件管理系統(│
       │    │        │                │  或一審支援檢察│
       │    │        │                │  官辦案系統)」│
       │    │        │                │  所維護之當事人│
       │    │        │                │  資料,以代號置│
       │    │        │                │  換姓名。(如:│
       │    │        │                │  甲○○)      │
       ├──┼────┼────────┼────────┤
       │4   │住址    │除縣、市外,以「│除縣、市外,以「│
       │    │        │○」遮到「樓」字│○」遮到「樓」字│
       │    │        │之前            │之前。(如:臺北│
       │    │        │                │市○○區○○路○│
       │    │        │                │○巷○○弄○○號│
       │    │        │                │○○樓)        │
       ├──┼────┼────────┼────────┤
       │5   │生日    │民國_年_月_日│數字以 0  置換。│
       │    │        │出生            │(如:000 年 00 │
       │    │        │民國_年_月_日│月 00 日生)    │
       │    │        │生              │                │
       │    │        │出生於_年_月_│                │
       │    │        │日              │                │
       │    │        │西元_年_月_日│                │
       │    │        │出生            │                │
       │    │        │(全半形數字)  │                │
       ├──┼────┼────────┼────────┤
       │6   │性別    │不處理          │                │
       │    │        │                │                │
       ├──┼────┼────────┼────────┤
       │7   │護照號碼│護照號碼____│1. 限本國護照號 │
       │    │        │(全半形英數字)│碼(9碼)       │
       │    │        │                │2. 數字以 0 置換│
       │    │        │                │。(如:護照號碼│
       │    │        │                │M00000000號)  │
       │    │        │                │                │
       ├──┼────┼────────┼────────┤
       │8   │電話    │市內電話、手機 7│數字以 0 置換。 │
       │    │        │~ 10 碼數字(全│(如:(00)0000│
       │    │        │半形數字)      │-0000)         │
       ├──┼────┼────────┼────────┤
       │9   │金融帳號│金融帳號 10 ~  │數字以 0 置換。 │
       │    │        │16 碼數字(全半 │(如:000-0-0000│
       │    │        │形數字)        │000 號)        │
       ├──┼────┼────────┼────────┤
       │10  │車牌號碼│車號___(全半│英數字以 0 置換 │
       │    │        │形英數字)      │。(如:車牌號碼│
       │    │        │車牌號碼___(│0000-00)       │
       │    │        │全半形英數字)  │                │
       ├──┼────┼────────┼────────┤
       │11  │病歷號碼│病歷___(全半│英數字以 0 置換 │
       │    │        │形英數字)      │。(如:病歷    │
       │    │        │病歷號碼___(│00000號)       │
       │    │        │全半形英數字)  │                │
       ├──┼────┴────────┴────────┤
       │備註│(1)政府機關、公司名稱及律師姓名不置換。   │
       │    │(2)本文表格內換行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須人工自行判別遮隱 │
       │    │     。                                     │
       │    │(3)如遇全形英(數)字時,為不影響書類排版 │
       │    │     ,原則以兩個半形符號「0」 進行置換。   │
       │    │(4)粗體字為「程式輔助判斷格式」之必要關鍵 │
       │    │     字,判斷時將同時比對必要關鍵字加全形或 │
       │    │     半形冒號情形,若未依「程式輔助判斷格式 │
       │    │     」輸入,需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       │
       └──┴──────────────────────┘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