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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 5
五、經核准返家探視者,由受刑人自行往返本所與申請所在地址,往返旅
    費由受刑人自理。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5
五、經核准返家探視者,由受刑人自行往返本所與申請所在地址,往返旅
    費由受刑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