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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 2
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特別獎賞事由,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返
    家探視:
(一)自主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
(二)刑期一年以上且執行逾三分之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最近二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
      違規紀錄者。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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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特別獎賞事由,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返
    家探視:
(一)自主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
(二)刑期一年以上且執行逾三分之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最近二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
      違規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