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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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66 條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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