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財團法人法 第 61 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
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
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
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
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
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
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