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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54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
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屬財團法人所提供,
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