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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53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
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
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
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