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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50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
捐贈者,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
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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