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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41 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
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
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
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