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24 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
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