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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20 條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
合夥人。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
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負保證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