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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