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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8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督導,協調本方案之執行。
(二)執行查緝任務具有績效者,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各該機關予以敘
      獎。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