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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一般接 見或向本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3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一般接 見或向本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