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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一般接
    見或向本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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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一般接
    見或向本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