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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4 條
特定營業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有二個以上入口時,均
應標示之。
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晰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毒品防制資訊之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4 條
特定營業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有二個以上入口時,均
應標示之。
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晰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毒品防制資訊之格式及內容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