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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