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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
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
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