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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8
八、返家探視如遇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
    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等
    因素,而無法按時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本監,經本監審認有正
    當理由者,將另行指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定時回報本
    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如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
    證明、公、私立醫院住院證明等)。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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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
    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由本監
    另行指定回監期日,至返監前主動與本監聯繫目前動態,回監後應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