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 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於返監 時交由場舍主管審認。
七、家屬聯絡簿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機關查 訪紀錄及到、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場舍主管簽章。
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 、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八、應持『家屬聯絡單』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達時間與離家回監之日期時 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