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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6
六、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
    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於返監
    時交由場舍主管審認。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7
七、家屬聯絡簿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機關查
    訪紀錄及到、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場舍主管簽章。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
    、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8
八、應持『家屬聯絡單』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達時間與離家回監之日期時
    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