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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1
十一、返監報到時,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
      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應主動送
      交監獄保管,未交保管一經查獲者,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處理外,並依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懲罰。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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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回監時欲攜入物品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所攜入之金錢、物品,依監獄
    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將返家探視
    期間就診之藥品攜回監內使用者,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
    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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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回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
    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
    方箋可供辨識,並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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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嚴禁夾帶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