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返監報到時,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 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應主動送 交監獄保管,未交保管一經查獲者,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處理外,並依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懲罰。
八、回監時欲攜入物品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所攜入之金錢、物品,依監獄 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將返家探視 期間就診之藥品攜回監內使用者,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 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九、回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 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 方箋可供辨識,並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十、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嚴禁夾帶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