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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包括首日到家、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及其他
    期日)親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轄管之警察機關報
    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並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
    值班員警章,於返監時攜回繳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均應立即視訊或撥打電話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
    指定之時間內返監報到。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每日均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並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記明報
    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
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蓋章及簽註
    到達時間,並確實按『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回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