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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9 條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
助機關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