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
    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
    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
    際組織。
三、受請求方:指受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
    國際組織。
四、協助機關:指法務部接受請求後轉交之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請提
    供協助之各級法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