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0 條
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
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
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
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出請求。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