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1 條
請求送達文書者,應於請求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名稱、國籍或
    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二、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得以收受送達之處
    所。
請求方無法特定收受送達之處所時,得同時表明請求查明送達處所之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