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9
九、本所如有重大之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借用人改期;如無
    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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