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08: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4
四、借用本場地及設施,應向本所辦理借用手續,場地如須另加佈置,由
    借用人自行協調處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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