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8: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3
三、借用本場地使用目的需符合法醫人員培訓、法醫教育宣導及法醫科技
    研究發展事項。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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