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2
二、所外合法機構或個人,得向本所申請借用本場地及其設施。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