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8: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12
十二、借用人應遵守本所使用規則,借用本場地內外各種設備未經本所同
      意,不得擅自啟用,倘有毀損情事,應負賠償責任。如需加佈置或
      增接設備,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借用時除應維持場地清潔外,並
      應愛惜使用,如有移動設備或破壞清潔,用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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