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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工友管理要點 25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
無資料